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监事会(监事)制度
(2022年5月15日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内部监督机制,规范监事会(监事)的组织与运作,保障研究会依法合规运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研究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不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监事)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监督权;
独立公正原则: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
全过程监督原则:对研究会的决策、执行、财务等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预防与纠错并重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第四条 研究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人数根据研究会规模确定,一般不少于3人,
且为单数。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
为研究会正式注册会员,按期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1.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社会团体管理政策,具备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资格自动终止: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
3.本人书面申请辞职的;
4.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监事会会议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损害研究会声誉和利益的;
7.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的;
8.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资格终止或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进行补选。补选程序按照《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民主选举制
度》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2.监督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3.监督研究会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4.监督研究会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5.监督研究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7.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8.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9.受理会员对研究会工作的投诉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长除履行监事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4.代表监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监事长提议;
2.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3.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要求。
4.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5.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6.临时会议通知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3日;
7.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记录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围绕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发言顺序和时间。
第十八条 监事在会议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表决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监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2.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3.对理事、负责人的罢免建议;
4.对研究会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表决程序:
1.清点并报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2.介绍表决事项;
3.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4.分发表决票;
5.填写并投票;
6.开箱清点选票并计票;
7.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出席情况、议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内容。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六章 监督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1.列席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2.查阅资料:查阅研究会的财务报表、会议记录、活动档案等文件资料;
3.质询询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说明;
4.调查核实:对会员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5.专项检查:针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6.提出建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监督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时,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会议议题和决策过程;
2.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3.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决议提出异议。
第七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3.查阅研究会相关资料,了解研究会工作情况;
4.对研究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5.对研究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2.维护研究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3.认真参加监事会会议和各项监督活动;
4.保守研究会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敏感信息;
5.廉洁自律,不得利用监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6.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
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相关监事资格:
1.未按规定程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
2.未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3.泄露工作秘密,损害研究会利益的;
4.利用监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会员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监事行使本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2022年5月15日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