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党组织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研究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研究会治理各环节,党组织研究讨论是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集体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会章程,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四)坚持科学民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会党组织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研究会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建设、业务工作等方面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四)研究会章程的制定、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五)研究会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安排及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七)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研究会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负责人的调整、任免和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推荐、提名、任免和调整;
(二)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类评优评先人选;
(三)研究会党务工作者的配备与调整;
(四)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招录、聘用、考核与奖惩;
(五)其他应当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研究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科研项目、技术研发项目、培训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二)大型学术会议、论坛、竞赛、交流活动的举办;
(三)重大对外合作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的确定;
(四)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研究会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二)单笔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资金使用;
(三)重大捐赠、赞助的接收与支出;
(四)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处置与保值增值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以党组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条 议题提出与酝酿
(一)“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出,或由相关业务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二)议题提交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党员、会员及相关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进行风险评估。
(三)议题材料应提前送达党组织班子成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与表决
(一)党组织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书面表达。
(二)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按议题逐项进行。议题提出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四)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议。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与纪要
(一)会议指定专人记录,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及决议事项等内容。
(二)对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党组织书记签发后印发执行。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紧急情况处置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党组织书记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集体报告。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决策作出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具体落实,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十五条 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决议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提交党组织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集体决策,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和会员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执行的;
(三)未向党组织如实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不力或监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依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