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2年5月15日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与运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会员主体地位,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
第四条 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会员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研究会正式注册会员,按期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二)热心研究会工作,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障;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会员代表由各区域、各分支机构按照民主程序推选
产生,推选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为5年。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行使,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集:
(一)定期会议由理事会召集;
(二)临时会议根据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召集;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会议议题和召开理由。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
临时会议通知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7日;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记录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障会员(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同意,可以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但选举、表决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第五章 表决与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民主方式进行。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表决程序:
(一)清点并报告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人数;
(二)介绍表决事项;
(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
(四)分发表决票;
(五)填写并投票;
(六)开箱清点选票并计票;
(七)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每个会员(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录会议议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内容。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六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监事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监事会提出罢免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是研究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职情况;
(三)监督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八章 会议筹备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包括:
(一)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二)准备会议文件(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改草案、选举办法等);
(三)审核会员(代表)资格;
(四)通知会议时间、地点;
(五)安排会务保障;
(六)其他会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会员(代表),便于会员(代表)提前审阅、充分准备。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应当建立会员(代表)大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文件、表决票、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等,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表决、决议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会员(代表)有权对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监事会举报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章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召集会议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的;
(三)表决程序违反规定的;
(四)伪造会议记录、虚报表决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2年5月15日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