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民主选举制度
(2022年5月15日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研究会选举工作,加强研究会组织建设,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等领导职务的选举产生。
第三条 选举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选举规则、程序、结果公开透明,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民主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会员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会员自主行使选举权。
(三)平等竞争原则:候选人享有平等的参选机会,选举人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四)依法合规原则:选举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及
届中补选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由换
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选举组织工作。
第五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或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会长
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立。委员会成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会务,与被选举人无利害关系。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二)组织候选人资格审查和提名推荐;
(三)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组织选举投票、计票、监票工作;
(五)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
(六)受理选举过程中的申诉和举报;
(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监票组、计票组。监票人、计票人由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三章 选举资格与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 享有选举权的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研究会正式注册会员;
(二)按期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依章程规定暂停或终止会员权利的除外)。
第八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
(二)承认并遵守研究会章程,热心研究会工作,有较强的组
织协调能力;
(三)在警察防卫技术领域或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和代表性;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九条 候选人产生方式:
(一)会员自荐: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会员,可向选举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自荐材料。
(二)会员联名推荐:10名以上会员联名,可推荐候选人,推荐人应签署真实姓名。
(三)分支机构推荐: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可推荐本领域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四)理事会推荐:现届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第十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各类渠道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人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差额选举时,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第十二条 选举程序如下:
(一)宣读选举办法: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全体选举人宣
读选举办法,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介绍候选人:选举工作委员会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可安排候选人发表竞选陈述(时间不超过5分钟)。
(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四)分发选票:监票人清点并分发选票,向选举人说明填写规则。
(五)填写选票:选举人独立填写选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授意、强迫。
(六)投票:选举人依次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
(七)清点选票:监票人、计票人开箱清点选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投票。
(八)计票: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统计选票,候选人不得参与计票。
(九)宣布结果:监票人向选举工作委员会报告计票结果,选举工作委员会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十)封存选票:选票由选举工作委员会封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届任期。
第十三条 选票应当加盖研究会公章。选举人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符合资格的会员。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十四条 选举设投票箱,由选举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投票前,监票人应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
第十五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研究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换届选举工作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启动,任期届满前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和办法,由各区域、各分支机构民主
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
(二)审议并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通过选举办法;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五)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召开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监事长;
(七)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九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结果,应当在选举结束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届中补选与罢免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健康原因、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自愿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届中补选程序:
(一)理事会成员缺额,由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理事候选人中提名补选候选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缺额,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补选候选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监事会成员缺额,由监事会提名补选候选人,经监事会表决通过;
(四)补选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损害研究会声誉和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或监事会会议的;
(四)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罢免程序:
(一)提议: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或10名以上理事联名,可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书面说明罢免理由。
(二)审议: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被提议罢免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三)表决:召开理事会或监事会会议,罢免议案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被罢免人有权在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公告: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选举工作接受研究会监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如实记录选举过程,接受会员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选举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举人;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举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压制、报复。
第二十六条 对选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任何会员均有权向选举工作委员会或监事会举报。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经查实存在上述行为的,取消相关人员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当选无效;违反会纪的,依章程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2年5月15日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