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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6/15 浏览量:1046


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2022年5月15日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各类网络平台的建设、运营与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提升网络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网络平台,是指研究会及其分支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使用或管理的,用于信息发布、会员服务、工作交流、技术推广、形象展示等目的的各类数字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官方网站;

(二)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官方社交媒体账号;

(三)官方微博、头条号、抖音号等第三方平台账号;

(四)内部工作群组(如微信工作群、QQ群、钉钉群等);

(五)在线会议、直播平台账号;

(六)其他以研究会名义开设或管理的网络应用与平台。

第三条 研究会网络平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互联网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自觉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二)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法律法规,依法办网、依法用网。

(三)安全可控原则:强化网络安全防护,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风险。

(四)权威准确原则: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权威,体现研究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五)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部门责任制,明确权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研究会秘书处是网络平台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研究会网络平台建设与发展;

(二)制定并完善网络平台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官方网站及主要官方账号的日常运营与维护;

(四)审核以研究会名义开设的新平台、新账号;

(五)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网络平台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网络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协调处置网络舆情和网络安全事件。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对其开设或管理的二级网络平台(如分支机构公众号、部门工作群等)负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担任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内容更新、用户互动、安全维护等工作,并接受秘书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信息技术支持部门(或指定岗位)负责提供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撑,包括系统开发、服务器维护、安全防护、数据备份、故障修复等,保障平台稳定、安全运行。

第三章 平台设立与备案

第七条 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个人未经研究会授权,不得以研究会名义或使用研究会标识在互联网上开设任何形式的网络平

台或账号。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开设新的网络平台或账号的,应由主办

部门填写《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网络平台开设申请表》,说明开设目的、平台类型、名称、拟发布内容范围、管理团队、安全措施等,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网络平台,统一纳入研究会网络平台清单管理。秘书处建立《网络平台登记台账》,记录平台名称、类型、账号ID、管理员信息、开设时间、备案状态等。平台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报备。

第十条 已设立的网络平台,每年第一季度由秘书处组织一次清查,对长期不更新、无实质内容、或不再使用的“僵尸平台”予以关停或注销。

第四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研究会章程,内容应聚焦警察防卫技术研究、警务实战交流、行业动态、会员服务、工作动态等领域。不得发布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破坏社会稳定的;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暴力、淫秽色情、赌博、迷

信等内容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涉及警务工作秘密或未经授权公开的敏感警务信息;

(七)未经核实、来源不明的信息;

(八)商业广告(非公益性、非合作性商业推广);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审一校:内容编辑人员负责信息的初步采集、编辑和校对,确保内容准确、格式规范。

二审二校: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内容的政治性、专业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审三校:秘书处(或分管副会长)对重要信息、敏感信息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发布。

涉及重大政策、重要活动、敏感技术、涉外交流等内容的信息,须报会长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鼓励原创内容生产,转载信息须注明来源,确保版权合法。引用他人作品应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发布台账,记录信息标题、发布时间、发布人、审核人、阅读量等关键数据,便于追溯与统计。

第五章 账号与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由指定的管理员负责保管,实行“专人专管、一人一责”。管理员须签订《网络安全责任书》,离职或岗位调整时,应立即移交账号权限,并由秘书处注销或更改密码。

第十六条 管理员应定期修改密码,采用高强度密码策略,并开启必要的身份认证措施(如双因素认证)。严禁将账号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或使用弱口令。

第十七条 工作类微信群、QQ群等内部交流群组,实行“谁建群、谁负责”原则。群主应明确群规,核实群成员身份,及时清理无关人员,不得在群内传播涉密信息、敏感信息或不当言论。群成员不得擅自将非研究会人员拉入工作群。

第六章 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

第十八条 研究会网络平台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漏洞扫描、渗透测试和安全评估。重要系统应达到相应等级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严格保护会员、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规则,并经本人同意。不得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网络平台后台数据(包括用户信息、发布记录、操作日志等)应定期备份,备份数据应异地存储,确保在发生系统故障、攻击事件时可快速恢复。操作日志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研究会网络平台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其他网络系统或传播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的活动。发现系统漏洞或安全威胁应立即向秘书处及技术部门报告。

第七章 舆情应对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秘书处定期巡查各网络平台评论区、私信、留言等互动环节,及时发现并处置负面信息、

错误言论、咨询投诉等。

第二十三条 发生网络舆情事件(包括恶意攻击、虚假信息传播、重大负面评论等)时,遵循“快速响应、统一口

径、正面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

(一)发现舆情后,第一时间报告秘书处,重大舆情须立即报告会长;

(二)迅速核实情况,研判舆情风险等级;

(三)根据授权,在指定平台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回应

关切;

(四)对恶意炒作、造谣传谣的,保留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取法律措施。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定期对研究会各网络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更新频率、信息审核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执行等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平台运营权限等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网络平台的;

(二)发布违规、不实信息或敏感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账号密码管理不善,导致被盗用或滥用的;

(四)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重要信息的;

(五)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舆情事件瞒报、迟报、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陕西省警察防卫技术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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